返回湖北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荆州市监利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主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商务部:举报私屠滥宰行为查实后要给举报人奖励
2007-11-13 16:03  文章来源:新华社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新华社北京11月8日电(记者 周英峰)记者8日从商务部获悉,商务部日前出台《关于严格做好生猪屠宰监管工作的意见》。《意见》规定,对违法屠宰经营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举报查实的,对举报人要给予奖励。

    《意见》要求,为便于群众举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公布本单位的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举报地址。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做出妥善处理。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行为,《意见》规定了六项具体措施:一是对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定点,擅自屠宰生猪和出售生猪产品的予以严厉打击。二是加大检查力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从事屠宰活动的,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名单。三是严格定点屠宰企业操作规程和肉品检验制度的监管,对不符合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行政处罚。四是严把生猪进厂关,确保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生猪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要求。五是定点屠宰企业对出厂的问题猪肉,必须严格实施召回制度。违反此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六是建立违法行为不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意见》强调指出,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政府和国家形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狠抓监督检查,妥善处置重大安全事故,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推荐文章:
商务部关于加强节日期间生猪屠宰检查和打击私屠滥宰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7-09-28 10:30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
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
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吴 博 电话:010-65198950 Email: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 湖北省商务厅 联系人:盛 晖 电话:027-85772366 Email:xxzx@dofcom.gov.cn
技术支持: 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郑田甜 电话:010-51651200-629 Email:zhengtt@ec.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