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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强节日期间生猪屠宰检查和打击私屠滥宰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7-09-28 10:30  文章来源:商务部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加强节日期间生猪屠宰检查和打击私屠滥宰工作,保证群众吃上放心肉,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尽快落实行动方案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生猪屠宰检查和打击私屠滥宰工作任务,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行动方案,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要立即抽调一批机关干部组成检查组,领导小组组长要亲自带队到各地(市)、县检查。

  二、全面检查屠宰企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在节日期间组织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对定点屠宰厂点设置、生产条件、企业管理、肉品品质进行拉网式全面检查,不留任何死角。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原发证单位吊销许可证照;对查出制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不合格猪肉等违规行为的,要依法处理并坚决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坚决打击私屠滥宰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联合公安、农业、卫生、工商、质检等部门,重点对畜禽交易市场、屠宰企业、肉品批发市场、加工企业、餐饮企业进行拉网式联合检查,彻底杜绝非法肉品交易;对城乡结合部的私宰窝点、私宰专业村以及其他屡禁不止的顽固窝点进行集中式联合执法,坚决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死猪肉、不合格猪肉等行为。要形成打击私屠滥宰行为的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起,落实一起,保证举报查处率100%。

  四、认真开展监督检查

  从9月25日起,商务部将分两批、每批5个组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完成情况好的地区予以表扬;对完成情况差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敷衍了事、弄虚作假、不履行职责、造成后果的,报请国务院根据《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将生猪屠宰整治责任落实到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抽调专门人员组成督导组,明查和暗访相结合,自查和互查相结合,常规检查和突击抽查相结合,分阶段逐市逐县检查督促节日期间生猪屠宰整治工作。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10月8日下班前将生猪屠宰检查和打击私屠滥宰情况上报商务部。

  特此通知


  联系人:冯梁,邢文凯

  电话:(010)85226422,85226364

  传真:(010)65135863

  邮箱:tuguanban@mofcom.gov.cn


                                商务部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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